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434號
TPDV,105,司促,1434,2016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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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4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蔡碧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劉金連(即高萬堂之繼承人)
      高銘錫(即高萬堂之繼承人)
      高美華(即高萬堂之繼承人)
      高美雲(即高萬堂之繼承人)
      高銘達(即高萬堂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伍拾柒萬柒仟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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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