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434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蔡碧玉相 對 人即債務人 高劉金連(即高萬堂之繼承人) 高銘錫(即高萬堂之繼承人) 高美華(即高萬堂之繼承人) 高美雲(即高萬堂之繼承人) 高銘達(即高萬堂之繼承人)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伍拾柒萬柒仟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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