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3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張嘉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婉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捌佰肆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柒佰叁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逾期費用,延滯第二個月計
付新臺幣肆佰元逾期費用,延滯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
逾期費用,應計付之逾期費用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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