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3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蘇清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伍佰玖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叁仟零捌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三
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六九計算之利息,另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
金,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另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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