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324號
TPDV,105,司促,1324,2016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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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3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連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貳仟肆佰零柒元,及
  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一.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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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