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278號
TPDV,105,司促,1278,2016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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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2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陳其智、莊惠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台圓貿易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益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薛美娥
      林正義
      林王双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壹萬伍仟零柒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四.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壹萬壹仟零壹拾叁元貳分,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四.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
  成,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壹萬柒仟玖佰伍拾貳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四.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貳拾捌萬伍仟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
  .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算之違約金。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貳萬叁仟壹佰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
  .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算之違約金。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貳萬貳仟叁佰叁拾陸元陸分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四.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
  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算之違約金
  。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壹拾壹萬零壹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
  .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算之違約金。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六
  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九、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如債務人未於第八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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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圓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圓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