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2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華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秦 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息百分之一.二計算之利
息,暨按月以百分之二.四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