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264號
TPDV,105,司促,1264,2016012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2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華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秦 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息百分之一.二計算之利
  息,暨按月以百分之二.四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