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2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戴盛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壹萬壹仟貳佰捌拾元
,及其中新臺幣陸拾伍萬叁仟肆佰玖拾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十
二月二十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叁拾捌
萬壹仟肆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起至一百零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萬柒仟壹佰零壹元自民國九
十一年四月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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