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守敬
石玉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陸仟壹佰柒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玖萬叁仟玖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
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
十七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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