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07號
TPDV,105,司促,107,2016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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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久天(原名王鈺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叁仟零柒拾貳元,及其中
  新臺幣叁仟零柒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伍佰捌拾伍元,及其中
  新臺幣捌仟零捌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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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