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久天(原名王鈺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叁仟零柒拾貳元,及其中
新臺幣叁仟零柒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伍佰捌拾伍元,及其中
新臺幣捌仟零捌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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