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賴啓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俞士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陸佰肆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陸萬陸仟壹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七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5年度司促字第1040號)
(一) 債務人俞士華於92年9 月17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
卡號:5148758911170004) 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
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
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
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
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百分之14.75 計算之
利息。
(二) 債務人俞士華自95年05月至96年05月共消費簽新臺幣66,14
2 元,但於104 年9 月16日繳款後即未按期給付,依約計
算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為新臺幣500 元,以上
共計新臺幣66,642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無力繳款,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並迅
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信用卡約定條款影本、應收帳款
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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