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彥欣
陳敦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伍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103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彥欣、陳│自民國104年0│至民國104年1│年息1.83% │
│ │26750 │敦青 │7月01日起 │2月08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76% │
│ │ │ │2月09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彥欣、陳│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6750 │敦青 │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5年度司促字第1039號)
一、緣債務人陳彥欣前就讀崇右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陳
敦青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1筆,金額為新臺
幣2萬6,750元整,依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
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分1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
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陳彥欣於104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
迄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2萬6,750元整及利息、違約金未還,
雖經債務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陳敦青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
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居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
,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之數量之金錢債務
,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份、放款利率資料表1份、就
學貸款放出查詢單1份、內政部提供就學貸款借保人基本資
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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