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5年度,36號
TPDV,105,司,36,2016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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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36號
聲 請 人 JORGE PLANA ALMUNI即獨創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獨創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何淑敏(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獨創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獨創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 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 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為獨創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該公司經股東 同意自民國102 年11月29日解散,並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 業向本院呈報,茲該公司已於104 年10月31日清算完結,造 具股東同意書、收款目錄表、付款目錄表、損益表、資產負 債表、財產目錄、公司註冊證書、清算申報書、清算分配報 告表等,並向本院聲報。經本院於105 年1 月26日,以北院 木民譯103 年度司司字第70號函准予備查在案。復經獨創有 限公司指派何淑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且獲其同意,為此聲 請指定何淑敏獨創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股東 同意書、簿冊保存人同意書、帳冊明細表、國民身分證等影 本為證。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3 年度司司字第70號呈報清算人案 卷查明屬實,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江昱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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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獨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