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5年度,30號
TPDV,105,司,30,2016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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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立豐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
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
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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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