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立豐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
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
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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