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任檢查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5年度,1號
TPDV,105,司,1,2016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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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1號
聲 請 人 朱勝勳(即朱振興)
相 對 人 天慶醫療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振南
檢 查 人 王君郁會計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君郁會計師派任相對人公司擔任檢查人之職務應予解任。 理 由
一、按對於法院選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檢查人之裁定,不得聲 明不服。但法院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選派檢查人之裁 定,不在此限,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前依聲請人之聲請,以104 年度司 字第100 號裁定選派王君郁會計師為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 惟聲請人現撤回上述案件等語。
三、經查,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13日以104 年度司字第100 號 裁定,選任王君郁會計師為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檢查相對 人公司自101 年5 月31日起迄今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業 據本院依職權審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聲請人既稱現欲撤回 選派檢查人之聲請而請求解任王君郁會計師之檢查人職務, 顯見已無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 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職務,尚無不合,應予 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紀文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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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慶醫療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