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執字第3號聲 請 人 朱盛福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誠道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原領薪資帳戶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及應履行日迄今之存摺內頁),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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