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5年度,3號
TPDV,105,勞執,3,2016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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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執字第3號
聲 請 人 朱盛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誠道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原領薪資帳戶
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及應履行日迄今之存摺內頁),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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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誠道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