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986號
TPDV,104,重訴,986,2016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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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986號
原   告 林城池
訴訟代理人 張淑敏律師
      方鳴濤律師
被   告 唐麗芸
訴訟代理人 黃振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整,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 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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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