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重訴字第96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曾政儀
複代理人 林育宇
被 告 榮榛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孫台鳳
被 告 彭道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 105年1月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佰零貳萬伍仟捌佰玖拾捌元、美金伍萬壹仟玖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玖萬柒仟叁佰貳拾捌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榮榛興業有限公司邀同被告孫台鳳、彭道興 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3年5月21日與原告簽訂綜合受信契 約,就被告榮榛公司所借用之進口融資及委任開發國內信用 狀,額度以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貸款按約定利率 計息,外幣借款利率按墊付日原告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 般)機動利率1.395%加個別加碼年利率1.555%計收,均按月 付息,如不依期還本或付息,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 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 遲延利息自應付息日起,依應還款額,逾期在 6個月以內部 分,應按約定利率10%加計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其 超過6個月部分,則按約定利率20%加計違約金。並約定被告 榮榛公司如停止或延遲履行全部或一部債務本金時,即喪失 期限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榮榛公司自104 年 2月26日起即未依約清償本金,僅繳息至 104年3月20日,嗣 後即未依約定償還本息,依綜合授信約定書第12條第1項第1 款約定,前開借款已屆清償期。被告榮榛公司迄今尚欠如附 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被告孫台鳳及被告彭 道興為被告榮榛公司之連帶保證人,依法自應負連帶清償責 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 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任何聲明或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綜合授信契約、一般 放款放出查詢單、催告函等為證,核屬相符(見本院卷第 5
至10頁)。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 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爭執以供本院斟酌,故原告 主張之前述事實,自堪信為真實。
四、本件被告孫台鳳及被告彭道興擔任被告榮榛公司之連帶保證 人,依前述說明自應與被告榮榛公司就前揭債務連帶負擔給 付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榮榛公司給付如主文第 1項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附表一:
┌─┬───────┬──────────────┬───────────────┐
│編│本金 │利息 │為約金 │
│號│ ├──────────┬───┼───────────────┤
│ │ │期間 │年利率│期間及年利率 │
├─┼───────┼──────────┼───┼───────────────┤
│ │新臺幣 │自民國104年3月21日起│2.95% │自民國104年3月21日起至104年7月│
│01│8,025,898元 │至104年7月20日止 │ │20日止,按年利率0.295%計算 │
│ │ ├──────────┼───┼───────────────┤
│ │ │自民國104年7月21日起│3.95% │自民國104年7月21日起至104年10 │
│ │ │至清償日止 │ │月20日止,按年利率0.395%計算 │
│ │ │ │ ├───────────────┤
│ │ │ │ │自民國104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 │
│ │ │ │ │止,按年利率0.79%計算 │
├─┼───────┼──────────┼───┼───────────────┤
│02│美金51,968元 │自民國104年3月21日起│5.15% │自民國104年3月21日起至104年7月│
│ │ │至104年7月20日止 │ │20日止,按年利率0.515%計算 │
│ │ ├──────────┼───┼───────────────┤
│ │ │自民國104年7月21日起│6.15% │自民國104年7月21日起至104年10 │
│ │ │至清償日止 │ │月20日止,按年利率0.615%計算 │
│ │ │ │ ├───────────────┤
│ │ │ │ │自民國104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 │
│ │ │ │ │止,按年利率1.23%計算 │
└─┴───────┴──────────┴───┴───────────────┘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
(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 97,228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費 100元
合計 97,3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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