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796號
TPDV,104,重訴,796,2016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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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796號
原   告 有限責任臺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陳建忠
訴訟代理人 陳俊傑
被   告 黃秀英
      邱惠卿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蕭敦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1 「請求金額」欄及「計息本金」欄「251 萬8,901 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251 萬9,801 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羅立德
法 官 林幸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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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