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366號
TPDV,104,重訴,366,2016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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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66號
原   告 展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寶鄰 
訴訟代理人 謝智硯律師           
複 代理人 宋銘樹 
被   告 大立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超賢 
被   告 王重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卓家立律師
共   同
複 代理人 謝亞耘律師
      葉文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5年2月25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兩造就本件原告若依系爭契約第7條為請求,所得請求之金額為何?被告是否已為給付?再為舉證與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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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立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展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