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28號
TPDV,104,重訴,28,20160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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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宗賢
      陳惠旭
      陳淑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南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林玲玉
                    法 官 歐陽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徐筱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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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