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261號
TPDV,104,重訴,261,20160120,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6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福興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頂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應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1/1頁


參考資料
頂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