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250號
原 告 王榮雄
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律師
黃淑怡律師
黃豐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崇華及英屬維京群島商勝發國際有限公司(下
稱勝發公司)間請求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萬元。惟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
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
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係依民
法第767條及第87條第1項規定,請求:「一、確認原告與被告李
崇華間於民國83年4 月25日就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土地及建物(
下稱系爭房地)之贈與關係不存在。二、被告李崇華應塗銷臺北
市中山地政事務所收件字號為83年4 月19日中山字第9548號就系
爭房地以贈與為原因,於83年4月25 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
三、確認被告李崇華與被告勝發公司間就系爭房地之買賣關係不
存在。四、被告勝發公司應塗銷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收件字號
為101年中山字第009310號就系爭房地以買賣為原因, 於101年2
月3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 五、被告勝發公司應塗銷臺北市
中山地政事務所收件字號為102 年中山字第310290號就如附表一
所示土地以買賣為原因,於102年12 月11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
記。」,核原告之上開請求,係屬因財產權關係而涉訟,其中第
1、2項聲明,以及第3至5項聲明,均應以原告聲明中因系爭房地
回復登記為原告所有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價額者為準。原告雖表明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000萬元, 並據以繳納裁判費10萬元,然
原告並未提出任何證據釋明系爭房地之交易價格,使本院無從核
定訴訟標的價額。茲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查報系爭房
地於起訴時即104年11月間之市場買賣客觀交易價值, 同時提出
所憑之相關證據資料(包括但不限下列文書,如:該房地鑑價報
告、該房地或鄰近區域房地仲介行情證明、該房地最近買賣交易
證明文件等),以協助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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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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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備考│
│號├────┬────┬───┬───┬───┤ ├─────┤ │ │
│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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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北市 │中山區 │長安段│三小段│408 │建│356 │1萬分之1222 │ │
├─┼────┼────┼───┼───┼───┼─┼─────┼───────┼──┤
│2 │臺北市 │中山區 │長安段│三小段│424 │建│361 │1萬分之1222 │ │
└─┴────┴────┴───┴───┴───┴─┴─────┴───────┴──┘
附表二:
┌───────────────────────────────────────────────────────┐
│建物部分 │
├─┬─────┬──────┬──────┬────┬───────────────────┬────┬───┤
│編│建號 │基 地 坐 落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備考 │
│號│ │ │ │主要建築│ │ │ │
│ │ │ │ │材料及房├──┬──┬───┬────┬────┤ │ │
│ │ │ │ │屋層數 │層數│層次│總面積│層次面積│附屬建物│ │ │
├─┼─────┼──────┼──────┼────┼──┼──┼───┼────┼────┼────┼───┤
│1 │臺北市中山│臺北市中山區│臺北市中山區│鋼筋混凝│7層 │2層 │84.91 │84.91 │陽台: │全部 │ │
│ │區長安段三│區長安段三小│一江街13號二│土造 │ │ │ │ │8.33 │ │ │
│ │小段2627建│段408、424地│樓 │ │ │ │ │ │ │ │ │
│ │號 │號 │ │ │ │ │ │ │ │ │ │
│ ├─────┴──────┴──────┴────┴──┴──┴───┴────┴────┴────┴───┤
│ │共有部分: │
│ │長安段三小段2632建號,面積:466.83,權利範圍:1萬分之285。 │
├─┼─────┬──────┬──────┬────┬──┬──┬───┬────┬────┬────┬───┤
│2 │臺北市中山│臺北市中山區│臺北市中山區│鋼筋混凝│7層 │2層 │97.05 │97.05 │陽台: │全部 │ │
│ │區長安段三│區長安段三小│一江街15號二│土造 │ │ │ │ │25.68 │ │ │
│ │小段2628建│段408、424地│樓 │ │ │ │ │ │ │ │ │
│ │號 │號 │ │ │ │ │ │ │ │ │ │
│ ├─────┴──────┴──────┴────┴──┴──┴───┴────┴────┴────┴───┤
│ │共有部分: │
│ │長安段三小段2632建號,面積:466.83,權利範圍:1萬分之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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