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099號
原 告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啟邑
訴訟代理人 魏潮宗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台灣中油股份有
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
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264,427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8,776 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5,000 元
,尚欠新臺幣123,77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
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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