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1002號
TPDV,104,重訴,1002,2016012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重訴字第100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董紋青
被   告 易騰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呂明杰
被   告 謝靜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 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佰零貳萬叁仟壹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陸拾柒萬伍仟元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百零三年度甲類第十三期債票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佰零貳萬叁仟壹佰貳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為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易騰科技有限公司(下 稱易騰公司)事務所所在地及被告呂明杰謝靜宇住所地雖 均非屬本院管轄,惟依兩造所簽訂之授信契約書第18條約定 (見本院卷第8 頁),就本契約涉訟時,合意以本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是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先予敘明。二、被告謝靜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易騰公司於民國102年7月9日邀同被告呂明 杰、謝靜宇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簽訂授信契約書,約定於 授信總額度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範圍內為授信往來,被 告易騰公司於104 年3 月30日分別向原告借款650 萬元、35 0 萬元,約定自借款日,每月按月付息,到期還清本金,借 款期間、約定清償期、利息及違約金之計付如附表所示。詎 被告易騰公司之借款利息僅繳至104 年6 月26日,依授信契 約書第8 條第1 款之約定,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欠 本金8,023,120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負連帶清 償債務之責。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及求為准以現金 或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 年度甲類第十三期債票供擔保後為 假執行之宣告。
二、被告易騰公司、呂明杰部分:被告易騰公司確實有向原告借 款,並由被告呂明杰即被告易騰公司之負責人擔任連帶保證 人,惟實際使用款項之人為被告謝靜宇,其等對原告請求並 無意見等語。
三、被告謝靜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契約書1 件、授信 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2 件、華南商業銀行放款戶帳號資料 查詢申請單1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6至12頁),而被告易 騰公司及被告呂明杰對於原告上開主張,均無爭執;另被告 謝靜宇已於相當期間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規定 ,準用同條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綜合上開事證,自堪信原 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 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之;並依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 准被告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佑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宏宇
附表:
┌──┬──────────┬──────────┬──────────────┐
│編號│借款本金餘額 │ 利 息 │ │
│ │ (新臺幣)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民國)│
│ ├──────────┤ 年息 │計算期間│ │
│ │借款起迄日(民國) │ │(民國)│ │
├──┼──────────┼─────┼────┼──────────────┤




│ │5,215,028元 │3.97544% │自104年6│自104 年7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月27日起│,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左│
│ 1 ├──────────┤ │至清償日│列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
│ │自104年3月30日起至 │ │止 │,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104年9月29日止 │ │ │ │
├──┼──────────┼─────┼────┼──────────────┤
│ │2,808,092元 │3.97544% │自104年6│自104 年7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月27日起│,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左│
│ 2 ├──────────┤ │至清償日│列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
│ │自104年3月30日起至 │ │止 │,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104年9月29日止 │ │ │ │
├──┴──────────┴─────┴────┴──────────────┤
│備註: │
│本件利息係依原告本行之臺北金融業拆款3 個月(3M)定盤利率(TAIBOR)加碼年率3.1 │
│%計息,目前3M定盤利率為年利率0.87544 %,加碼年率3.1 %後合計為年利率3.97544 │
│%嗣後以貸放日後每滿3 個月之相對日為利率變動調整日,自調整日起隨同調整,加減碼│
│幅度不變。 │
└───────────────────────────────────────┘

1/1頁


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易騰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騰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