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一號 原 告 己○○ 訴訟代理人 林富華律師 原 告 乙○○ 住 訴訟代理人 徐新維 住台北市○○區○○路二段二六巷十九號三樓 戊○○ 住 林富華律師 原 告 甲○○ 住 丙○○ 住 丁○○ 住 庚○○ 住 辛○○ 住 右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戊○○ 住 林富華律師 被 告 壬○○○ 住 訴訟代理人 陳彩霖 住 李慧芬 住台北市○○○路○段六號七樓之二 許修齊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補正: ⑴徐秀榮、乙○○、徐添騰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⑵繼承人戶籍謄本。 ⑶最新土地謄本及地價證明。 ⑷如追加原告,應補起訴狀及繕本。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宋國鎮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法院書記官 歐樹根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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