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9年度,41號
MLDV,89,訴,41,2000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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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一號
  原   告 己○○
  訴訟代理人 林富華律師
  原   告 乙○○   住
  訴訟代理人 徐新維   住台北市○○區○○路二段二六巷十九號三樓
        戊○○   住
        林富華律師
  原   告 甲○○   住
        丙○○   住
        丁○○   住
        庚○○   住
        辛○○   住
  右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戊○○   住
        林富華律師
  被   告 壬○○○  住
  訴訟代理人 陳彩霖   住
        李慧芬   住台北市○○○路○段六號七樓之二
        許修齊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補正:
徐秀榮乙○○徐添騰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⑵繼承人戶籍謄本。
⑶最新土地謄本及地價證明。
⑷如追加原告,應補起訴狀及繕本。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宋國鎮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歐樹根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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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