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4614號
TPDV,104,訴,4614,20160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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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6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馬秀英
      王冠登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趙徐林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
院民國104年12月30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捌萬玖仟零壹拾陸元
(889,0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肆仟伍佰叁拾伍(14,53
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
依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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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