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3860號
TPDV,104,訴,3860,2016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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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860號
原   告 常承義
      常順才
      常順玉
      常承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光洲律師
      周安琦律師
被   告 涂予彣律師(即戰慶雲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二月二十四日下午四時三十五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民事擴張聲明暨準備書㈢狀之附表三,其中編號3-5、 11、12、16、17、19、20、22、24、25,原告應將該等公司 完整名稱予以記載,並重新提出附表。
三、戰慶雲名下之復華傳家基金尚未變價,淨值或有浮動,原告 將之計入被告應返還之金額範圍,是否妥適,請予說明。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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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