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2886號
TPDV,104,訴,2886,20160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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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886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陳種杉
訴訟代理人 連一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25日
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二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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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本金 │ 利 息 期 間 │ 週年利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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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0,000 元 │73年5 月7 日起至81年11月17日 │ 10.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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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350,000 元 │73年5 月22日起至81年11月17日 │ 10.000% │
├──┼──────┼───────────────┼──────┤
│ 3 │ 300,000 元 │73年5 月28日起至81年11月17日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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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500,000 元 │73年6 月26日起至81年11月17日 │ 10.000% │
├──┼──────┼───────────────┼──────┤
│ 5 │ 700,000 元 │73年7 月10日起至81年11月17日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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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