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2783號
TPDV,104,訴,2783,20160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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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783號
上 訴 人 施孫隆盛
被 上訴人 施陳月英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783號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貳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萬捌仟陸佰貳拾伍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林佑珊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
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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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