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113號
上 訴 人 林世仁
被 上 訴人 皕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正明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113號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
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貳佰壹拾肆萬捌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叁仟肆佰貳
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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