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942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訴訟代理人 蔡育昌 陳鵬文 詹偉駱被 告 葛兆發訴訟代理人 葉淑慧被 告 葛兆昌訴訟代理人 林婉貞被 告 葛振華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柯金珠被 告 葛兆忠 葛振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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