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破字,104年度,35號
TPDV,104,破,35,2016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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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破字第35號
聲 請 人  王子田
       左吉華
       申鐵輝
       朱誠深
       江文振
       江君泰
       江倍億
       江鈺菁
       吳明信
       吳金元
       吳瑞庸
       吳濬澤
       呂永雄
       宋明蓉
       宋明輝
       宋振華
       宋國鼎
       李芳玫
       李秋錦
       李園
       李溢源
       周玉蘭
       林文忠
       林光耀
       林志忠
       林勝智
       林進明
       林新池
       林瑞雄
       林瑞騰
       林禎欽
       林慧娟
       邱美珠
       施宏猷
       洪志昌
       紀阿照
       孫美惠
       徐美香
       馬慧芳
       張仕政
       張宏宇
       張朝雄
       張雲龍
       張詩琴
       張鐘庭
       莊傳莘
       許元瀧
       許詠宗
       許寶冠
       郭讚丁
       陳世杰
       陳如賓
       陳志輝
       陳秀芬
       陳佩玲
       陳東榮
       陳素香
       陳惠仙
       陳朝鎮
       陳榮泉
       陳鳳秋
       陳鵬生
       陳麗妃
       彭添金
       彭瑞棟
       華而靜
       黃文宏
       黃文振
       黃永仁
       黃旭如
       黃振維
       黃崇益
       黃傳銘
       黃楷蘋
       黃碧珠
       楊文淵
       楊志寶
       楊育誠
       楊明山
       楊明昆
       楊清玉
       溫清雄
       詹文晃
       詹哲銘
       廖燈村
       劉芬蓮
       劉雅君
       劉嘉承
       劉潤群
       蔡昆明
       蔡明成
       蔡養親
       鄭志昌
       鄭勝煌
       鄧美優
       蕭智元
       謝漢雄
       謝調錫
       鍾秀麗
       簡儀煌
       羅靜芬
       蘇迺雄
上 102人共同
代  理  人 鄭志明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永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破產宣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令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 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有明文。又破產事件 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計徵聲請費 ,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另債權人聲請宣告破 產時,應於聲請書敘明其債權之性質、數額及債務人不能清 償其債務之事實。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永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破 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載明破產財團之全部價值,致



本院無法核定其價額,進而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茲限 聲請人於10日內陳報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額,並依非訟事 件法第13條之規定補繳聲請費,聲請人並應補正如附件所示 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附件:
一、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為何?併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 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補繳聲請費用。二、相對人永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現 有資產種類、價值、金額,並提出各項財產之「交易市值 」 證明,如係現金、存款,應指明保管人、存放地點或存摺影 本),及其債權人清冊(含債權人姓名、住址、債權種類、 金額及債權證明)、債務人清冊(應詳列債務人之姓名及聯 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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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