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監宣字第582號
聲 請 人 孫萍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陳拱辰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陳拱辰之親屬系統表(請列明配偶、直系血親如祖
父母、父母、子女及旁系血親如兄弟姐妹,暨最近一年有
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姓名、年籍),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二)陳明欲選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選(與監護人不可同一
人),並提出同意擔任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
同意書,並敘明與相對人陳拱辰關係親疏、適任之理由,
以供法院審酌。
(三)上開之親屬同意上開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人選
之親筆簽名同意書。(如有親屬無法提出同意書,請敘明
原因;如係因其居於國外,可先提出其同意書之傳真,再
將正本提出到院)。
二、本件聯絡人:坤股書記官張妤瑄(聯絡電話8919-3866分機5
397)。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