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4年度,582號
TPDV,104,監宣,582,2016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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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監宣字第582號
聲 請 人 孫萍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陳拱辰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陳拱辰之親屬系統表(請列明配偶、直系血親如祖
   父母、父母、子女及旁系血親如兄弟姐妹,暨最近一年有
   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姓名、年籍),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二)陳明欲選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選(與監護人不可同一
   人),並提出同意擔任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
   同意書,並敘明與相對人陳拱辰關係親疏、適任之理由,
   以供法院審酌。
(三)上開之親屬同意上開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人選
   之親筆簽名同意書。(如有親屬無法提出同意書,請敘明
   原因;如係因其居於國外,可先提出其同意書之傳真,再
   將正本提出到院)。
二、本件聯絡人:坤股書記官張妤瑄(聯絡電話8919-3866分機5
  397)。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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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