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4年度,283號
TPDV,104,消債補,283,2016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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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補字第28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浣青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 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附表:
一、聲請人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第3項規定,預納郵務送 達費新臺幣壹仟叁佰陸拾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叁拾肆元計算【計算式:(3+1)×10 × 34=1,360元】)。
二、聲請人應提出自己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請製作表格, 並分門別類列舉清楚,陳報項目需含財產目錄、五年內是否 從事營業活動、聲請前兩年(102年10月5日至104年10月4日 )之收入、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之細項及金額、依法受債 務人扶養之人】、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
三、聲請人應陳報其自己及配偶邱國安現有無領取補助或津貼、 金額為何,並應檢附聲請人及其配偶邱國安於各金融機構之 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 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 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內頁應連續,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 另聲請人應提出其配偶邱國安102年及103年之國稅局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原本到院 。
四、聲請人應提出全戶戶籍謄本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到院。
五、聲請人應提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之項目及金額, 並應說明如何與配偶分擔家庭必要生活費用,及應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到院。
六、聲請人有無投保其他商業保險,如有應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 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 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七、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 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 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 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 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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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