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3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駿興環保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美惠
上列上訴人及原審被告采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4 年度
建字第34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043,2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63,8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佑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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