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4年度,322號
TPDV,104,建,322,2016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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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322號
反 訴原告
即 被 告 益泉水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勝賢
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律師
      高靜怡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東群機電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玖佰壹拾玖萬叁仟壹佰玖拾玖元(9,193,199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貳仟零捌拾元(92,08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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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益泉水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群機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