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322號
反 訴原告
即 被 告 益泉水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勝賢
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律師
高靜怡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東群機電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玖佰壹拾玖萬叁仟壹佰玖拾玖元(9,193,199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貳仟零捌拾元(92,08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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