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非調字第544號
聲 請 人 陳怡樺
法定代理人 陳光榮
代 理 人 林延慶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許意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 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 法第125條第1項第1款規定,關於扶養費請求事件,專屬受 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
二、查本件扶養費請求權人即聲請人住所地為新北市○○區○○ 路000巷0弄0○0號,有戶籍謄本附卷可參,依上開說明,應 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莉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書 記 官 李華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