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4年度,114號
TPDV,104,家訴,114,20160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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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114號
原   告 謝南輝
      謝淑華
      謝淑慧
      謝淑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律師
複 代理 人 蔡全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南君、謝淑敏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家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 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審判長定期命補 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之家事事件法第 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 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11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4,06 8元,此項裁定已於 105年1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徐麗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孫捷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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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