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1702號
聲 請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楊文惠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楊文惠前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 款,惟其未依約繳款,至今積欠債務尚未清償,詎料,被繼 承人於民國95年10月21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是 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致聲請人無法行使權利,為確保聲 請人權利,爰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選任被繼 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楊文惠(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 一編號:Z000000000號)前經本院於102年9月30日以102年 度繼字第1061號裁定選任陳和迪為其遺產管理人在案,此經 本院依職權調取102年度繼字第1061號案卷核閱無誤。是本 件聲請人重覆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楊文惠之遺產管理人,核無 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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