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20214號
TPDV,104,司票,20214,2016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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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20214號
聲 請 人 王志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慧芳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具體特定之請求利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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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