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20214號聲 請 人 王志傳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慧芳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釋明具體特定之請求利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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