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4年度,69號
TPDV,104,司執消債清,69,2016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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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9號
債 務 人 林萬仲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沈智偉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何明堯
債 權 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李昇銓
債 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林萬仲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以 104年度消債清字第46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裁 定一份在卷可稽。再查,據本院職權調閱債務人之稅務電子 閘門資料查詢表所示,其名下有車牌號碼00-0000、2485-DU 之自小客車兩輛,然車牌號碼00-0000之汽車已於民國98年9 月29日辦理環保車體回收登記在案,而車牌號碼0000-00之 汽車為1998年出廠,使用至今已逾16年,衡情已無殘值,另 查債務人於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已停效, 故並無保單解約金可供領取,有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 所回函、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附卷可稽。是以 ,參酌本件清算之程度,堪認債務人之上開財產應不敷清償 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又經函全體債權人表示意見,債權人 均未反對終止清算,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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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