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9號債 務 人 林萬仲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代 理 人 何新台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代 理 人 沈智偉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代 理 人 何明堯債 權 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代 理 人 李昇銓債 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林萬仲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以 104年度消債清字第46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裁 定一份在卷可稽。再查,據本院職權調閱債務人之稅務電子 閘門資料查詢表所示,其名下有車牌號碼00-0000、2485-DU 之自小客車兩輛,然車牌號碼00-0000之汽車已於民國98年9 月29日辦理環保車體回收登記在案,而車牌號碼0000-00之 汽車為1998年出廠,使用至今已逾16年,衡情已無殘值,另 查債務人於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已停效, 故並無保單解約金可供領取,有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 所回函、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附卷可稽。是以 ,參酌本件清算之程度,堪認債務人之上開財產應不敷清償 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又經函全體債權人表示意見,債權人 均未反對終止清算,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曉慧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