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4年度,21號
TPDV,104,司執消債更,21,2016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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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1號
債 務 人 張輝雄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 理 人 林金山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權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博義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它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 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張輝雄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3年度消債更 字第228號裁定開始更生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稽。 而債務人於民國104年12月24日所提出之更生方案,其清償 條件係以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下同)19, 685元,另每年3月15日以年終獎金額外清償45,037元,還款 期限為6年,總清償金額為1,687,542元,清償成數為40.35% ,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屬盡力清償,應予認可更生



方案:
㈠債務人為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文山區清潔隊隊員,依其 任職單位陳報之薪資單明細,每月薪資數額為39,990元, ,104年2月至7月領有之加班費及專案加班費平均每月為 6,848元,另104年5月、9月領有上半年度之回收獎勵金及 告發獎金,分別為2,904元、13,398元,平均每月合計為 2,717元【計算式:(2904+13398)÷6=2717】,此外, 每年有考績獎金及年終獎金分別為66,720元、50,040元, 平均每月為5,560元、4,170元,是以債務人主張其平均每 月薪資收入為58,966元,尚屬合理。
㈡依債務人提出之更生方案,其所列更生履行期間之必要支 出,包括膳食費6,900元、交通費1,450元、醫療費400元 、房屋租金5,000元、勞健保費1,481元、所得稅捐1,500 元、互助金67元、工會費517元、水電瓦斯費500元、手機 通話費1,030元、日用品雜支費1,350元及父母扶養費13, 308元,其每月必要支出共計33,503元。若以行政院內政 部公布之105年度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即15,162元 作為個人生活費之計算標準,則不計入扶養費及勞健保費 、所得稅捐、互助金及工會費等非消費性支出,債務人個 人每月消費性支出為16,630元,僅略高於上開最低生活費 ,堪認其所陳支出未逾一般人生活程度,且無奢侈、浪費 之情,又債務人父親患有塵肺症併左側氣胸,需長期追蹤 治療,母親左膝因退化性關節炎,經置換人工膝關節,不 良於行,起居均需依賴他人照料,有診斷證明書、醫療費 用收據及看護中心收款單附卷可稽,是債務人主張需分擔 父母扶養費及醫療費用共13,308元,堪認為真實。是以, 債務人前開費用支出皆屬必要,而每月固定收入扣除必要 支出後之餘額,加計其於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 單價值準備金,已逾十分之九用以清償債務,足證其已撙 節支出且確有清償之誠意。另因債務人提出之更生方案所 列載債權人每期可分配金額有誤,為求全體債權人公平受 償,爰依職權更正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確有固定薪資收入,審酌其收支情形,確 已盡清償能事,始能提出總還款1,687,542元之更生方案, 自難以期待債務人能提出更高之還款金額。再者,債務人所 提更生方案既已達相當清償成數,清償之總金額亦逾名下財 產之價值及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 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 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並依前揭



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 ,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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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