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04年度,547號
TPDV,104,司司,547,2016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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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司字第547號
聲 請 人 李岳霖即龍太資訊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又第 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 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 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第14條第1項及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 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7日通知聲請人於5日內繳納 ,惟聲請人迄未繳納,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不合,不應准許。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沈秀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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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李岳霖即龍太資訊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龍太資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