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4年度,2132號
TPDV,104,司催,2132,2016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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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2132號
聲 請 人 毛喬德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証明文件(警局出具之公函應載明
  系爭票據之種類、票號、金額、發票人、受款人、到期日及
  發票年月日等票據明細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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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