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2132號聲 請 人 毛喬德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証明文件(警局出具之公函應載明 系爭票據之種類、票號、金額、發票人、受款人、到期日及 發票年月日等票據明細資料)。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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