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39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雅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傳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本件聲請
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王傳昌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4年
12月3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陳明請求利率,該
裁定於105年1月7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是聲請人
利息之請求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