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35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林旭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仕宇
高全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叁仟叁佰捌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七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23599號)
(一)債務人高仕宇前於民國101 年至103 年間,邀同債務
人高全成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
就學貸款」4 筆,共計新臺幣203,710 元整,借款期
限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
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
加計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
,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高仕宇自民
國104 年9 月14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
203,380 元及自民國104 年8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2.76%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04 年9 月15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
高全成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
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
德便。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