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3599號
TPDV,104,司促,23599,2016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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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35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林旭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仕宇
      高全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叁仟叁佰捌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七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23599號)
  (一)債務人高仕宇前於民國101 年至103 年間,邀同債務
     人高全成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
     就學貸款」4 筆,共計新臺幣203,710 元整,借款期
     限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
     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
     加計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
     ,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高仕宇自民
     國104 年9 月14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
     203,380 元及自民國104 年8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2.76%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04 年9 月15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
     高全成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
     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
     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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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