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2760號
TPDV,104,司促,22760,201601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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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27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丸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施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啟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淑絹
一、債務人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
  拾陸萬伍仟零肆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張淑絹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柒萬貳仟陸佰叁拾
  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如否認上
  開債務,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四、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張淑絹發支付命令部分,聲請人主
  張本於票據關係對債務人張淑絹請求支付票款新臺幣(下同)
  1265,047元,並提出以「張淑絹」為發票人之6紙本票為據
  。經查,系爭6紙本票面額合計為772,635元,逾此金額部分
  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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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丸金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