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27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丸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施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啟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淑絹
一、債務人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
拾陸萬伍仟零肆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張淑絹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柒萬貳仟陸佰叁拾
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如否認上
開債務,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四、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張淑絹發支付命令部分,聲請人主
張本於票據關係對債務人張淑絹請求支付票款新臺幣(下同)
1265,047元,並提出以「張淑絹」為發票人之6紙本票為據
。經查,系爭6紙本票面額合計為772,635元,逾此金額部分
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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