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2706號
TPDV,104,司促,22706,20160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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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27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忠謀
代 理 人 黃百立、鄭鈴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維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壹萬伍仟股。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股息
  叁拾捌萬貳仟柒佰陸拾貳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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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