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27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忠謀
代 理 人 黃百立、鄭鈴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維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壹萬伍仟股。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股息
叁拾捌萬貳仟柒佰陸拾貳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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