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4年度,17號
TPDV,104,勞訴,17,2016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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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17號
原   告 四維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俊德
訴訟代理人 郭玉健律師
      郭玉諠律師
      郭玉瑾律師
被   告 何海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
二十三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馮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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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四維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