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17號
原 告 四維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俊德
訴訟代理人 郭玉健律師
郭玉諠律師
郭玉瑾律師
被 告 何海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
二十三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馮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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