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146號
上 訴 人 林穗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
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第1項係請
求廢棄原判決,上訴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
同)67,450元,此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又上訴聲明
第3項請求被上訴人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係因非財產權
而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是本件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00元
(計算式:1,500元+4,500元=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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